嘉应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 授予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4日 10: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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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文件
嘉院教〔2025〕43号
各院(中心),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嘉应学院
2025年3月24日
校长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印发
嘉应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士学位申请人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获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买卖、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学士学位。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育考核、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3天的名单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好《嘉应学院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1),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 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组织复审。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审结果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必须有2/3 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并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经学校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决定,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于授予学位后30天内将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信息上传至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需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辅修其他专业,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复核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复议程序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学位复核议题。
(三)主席会议若做出同意复核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议,并将学位复核结果邮寄或送达学位复核申请人(或代理人)。若不同意复核,则复核程序终止,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
第十二条 重新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核,并向申请人出具学位复核决定书。
第十三条 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按照《嘉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可以向学校申请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嘉应学院2025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2025年第7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学士学位细则》(嘉院教〔2017〕26号)同时废止。如其它有关文件要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5届及之后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嘉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