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0日 10: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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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文件
嘉院校办〔2025〕15号
各院(中心),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嘉应学院
2025年4月10日
校长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印发 嘉应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创新创业教育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引领作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各类以培养创新创业素养与能力为主的学科竞赛、学术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学分认定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由通识必修、通识选修和专业选修三个模块组成。
(一)通识必修:3学分
学生完成《大学生创业基础》(2学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1学分)课程学习并考核(考试)合格,即可获得计入通识必修模块的创新创业学分3学分,不需单独申请和认定。
(二)通识选修:4学分
学生须获得计入通识选修模块的创新创业学分须达到4学分,除通过创新创业类通识选修课程获得学分外(不需单独申请和认定),还可通过以下几类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活动认定学分:
1.学科竞赛类:学生参加各类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所获奖项。
2.创新创业竞赛类:学生参加各类上榜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创新创业类竞赛。
3.科研项目类: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攀登计划)等并通过结题验收。
4.学术论文类: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
5.发明创造类: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取得专利、软著等。
6.文学艺术类:学生公开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影视作品等,或参加艺术展演等获表彰。
7.创业实践类:学生注册创办企业(个体户)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等;学生创业项目获得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
8.社会实践类:指学生参加“三下乡”“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社会实践活动或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调研和实践受到表彰,提交较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参加学术或创新创业类讲座(论坛、研讨会)、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各种实践活动。
9.人才培训类: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卓越人才培养班、校企人才培训班、创新创业培训班等。
各类项目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见《嘉应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细则》(附件),各二级学院参考此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各专业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细则。
(三)专业选修:2-3学分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开设2-3学分体现专创融合的专业创新创业课程。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或同一赛事奖项,遵循“就高分值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五条 学分认定内容涉及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求为“嘉应学院”。
第三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申请与认定在每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申请认定者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报,系统申报时须上传获奖证书、论文论著、专利或软著证书、结题证书、结业证书、技能培训证书、成果鉴定书等相关佐证材料的PDF版扫描件。
第七条 二级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初审,排除不在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范围、信息不完整和不规范的项目。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安排专人审核佐证材料,对申报者提供的获奖证书、论文论著、专利或软著证书、结题证书、结业证书、技能培训证书、成果鉴定书等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确认并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二级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信息发布到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予以认定创新创业学分。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规定的异议期内申请复议。复议的学生须提交复议申请,经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持学生证及佐证材料原件提交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复审确认。
第九条 除学校开设的创新创业类通识选修课程外,其他计入通识选修模块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项目统一使用“创新创业实践”的课程名称,成绩统一记载为90分(A等)。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创业学分者,取消其相应创新创业学分,并按课程考核作弊处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学分一经认定原则上不予更改或撤销。如有更改或撤销,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裁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则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修订)》(嘉院教〔201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嘉应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细则
附件
嘉应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细则
一、学科竞赛类
级别 | 获奖等奖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以获奖证书为准。认定的赛事以获奖当年(最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为准。 | 在校期间同一项学科竞赛只认定一次(就高认定);项目负责人记满学分,项目成员减半记学分。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4 | |||
省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3 | |||
校级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5 | |||
参赛未获奖 | 1 | 提供参赛成功证明材料 | ||
注: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参照一等奖进行学分认定;若比赛奖项设置为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参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进行学分认定。
二、创新创业竞赛类
级别 | 获奖等奖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以获奖证书为准。认定的赛事以获奖当年(最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为准。 | 在校期间同一项创新创业竞赛只可认定一次(就高认定);项目负责人记满学分,项目成员减半记学分。若赛事没有省级选拔赛(遴选赛)则按省级认定。 |
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4 | |||
省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3 | |||
校级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5 | |||
参赛未获奖 | 1 | 提供参赛成功证明材料 | ||
注: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参照一等奖进行学分认定;若比赛奖项设置为金奖、银奖、铜奖,则分别参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进行学分认定。
三、科研项目类
项目 | 级别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 国家级 | 4 | 以立项和结题证书(发文)为准。 | 项目负责人记满学分,项目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期间只可认定一次(就高认定) |
省级 | 3 | |||
校级 | 2 | |||
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 (攀登计划) | 省级 | 3 | 以立项和结题证书(发文)为准。 | 项目负责人记满学分,项目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期间只可认定一次(就高认定) |
校级 | 2 |
四、学术论文类
项目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被SCI、EI、SCIE、SSCI、A&HCI检索收录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 4 | 需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最新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 独立或排名第1记满学分,排名第2—3位减半记学分。每人仅可认定一次(就高认定)。 |
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 4 | ||
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 | 2 |
五、发明创造类
项目 | 类别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专利 | 发明专利 | 4 | 以授权证书为准;成果与本专业相关。 | 需以嘉应学院为独立或第一署名单位,且申请人须排名前2。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外观专利 | 2 | |||
实用新型专利 | 2 | |||
著作权 | 软件著作权 | 2 |
六、文学艺术类
项目 | 级别 | 学分 | 认定依据 |
文学、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剧本、影视作品等 | 国家级表彰奖励 | 4 | 以获奖证书为准,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 可认定一次。 |
省(部)级表彰奖励 | 2 | ||
校级表彰奖励 | 1 | ||
艺术展演 | 全国性艺术展演 | 4 | |
省(部)级艺术展演 | 2 | ||
校级艺术展演 | 1 |
七、创业实践类
项目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创业团队获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 | 4 | 提供相关投资协议、资金证明等材料。 | 团队负责人记满学分,核心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学生注册创办企业并进驻校内外各类孵化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产业园且企业开展运营半年及以上。 | 4 |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股权结构证明复印件和公司运行情况(财务流水)等证明。 | 企业法人记满学分,核心股东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八、社会实践类
项目 | 级别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 国家级 | 4 | 以证书或发文为准,由团委负责审定。 | 优秀实践个人、优秀实践队领队记满学分,优秀实践队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省级 | 3 | |||
校级 | 2 | |||
“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 国家级 | 4 | 以证书或发文为准,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定。 | 项目负责人记满学分,项目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省级 | 3 | |||
校级 | 2 | |||
暑期回乡社会实践、社会调研 | / | 2 | 提供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调研报告查重率低于20%,由团委或各二级学院审定。 | 项目负责人记满学分,项目成员减半记学分。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志愿活动 | / | 1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团委审定。 |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超过40小时。每人累计申请不超过2学分。 |
新生军训带训 | / | 2 | 提供由保卫部、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审定的证明材料。 | 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
参加学术类或创新创业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 | / | 0.2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审定。 | 每人累计申请不超过2学分。 |
九、人才培训类
项目 | 学分 | 认定依据 | 备注 |
各类校企人才培训班、创新创业培训班 | 2 | 完成学习任务且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 在校学习期间每人仅可认定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