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0日 10: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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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文件
嘉院校办〔2025〕16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中心),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嘉应学院
2025年4月10日
校长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印发
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规范化管理与运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加强入孵项目团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高项目孵化成功率和典型示范作用,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地以助推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为主要特征,以优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环境,汇集校内外优质相关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与管理咨询服务,为创新创业孵化项目提供软硬件支持等为主要功能,为大学生搭建集政策扶持、创新实践、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创业基地依照“统筹规划、安全规范、科学管理、协同孵化、一站服务”的原则,实行项目化培育、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对接学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的目标,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提供支撑。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孵化)基地及入驻项目,各二级学院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平台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做好创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成立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由校领导与相关主要职能部门组成。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财务处、后勤处、科研处、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规划与管理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制定创业基地管理制度;筹措和运营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研究和帮助解决入孵项目团队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对接政府、高校、行业和企业资源,帮助协调入孵项目团队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孵项目团队的创业活动。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担任主任,由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保卫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创业基地日常管理运营事务;遴选创业基地入孵项目,组织指导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协助企业开展工商、税务登记等服务;宣传和推介成熟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帮助大学生的创业项目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资助或投资。
第三章 入孵项目类型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入孵项目类型:
(一)创意项目。指具有较好的创意和较为成熟的产品原型或服务模式,在入孵申请截止日前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二)初创企业。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或商业模式创新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未满5年。
(三)师生共创项目(企业)。指基于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或者我校在编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创业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未满5年)。
(四)公益项目。指在公益服务领域具有较好创意、产品或服务模式的创业实践项目。
第八条 申请入孵的创意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均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项目配有校内指导老师。
(二)项目具有比较清晰完整的创业计划,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和所在学院审核。
第九条 申请入孵的初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二)在校生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和所在学院审核。
(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未超过5年,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或较好的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前景良好。
(四)项目负责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股权不得少于10%,项目团队成员股权合计不得少于1/3。
第十条 申请入孵的师生共创项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二)我校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创业项目,与指导的学生共同组建创业团队的,由学生负责申请和入孵。
(三)我校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与指导的学生共同创办企业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未超过5年,老师或学生均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在校生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和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入孵的公益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或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二)已注册成立公益机构(社会组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法定代表人。
(三)在校生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和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项目团队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独立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纠纷。
第十三条 近三年内获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系列竞赛、“三创赛”“创客广东”“创青春”“赢在广州”等知名权威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及以上奖项,获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国家级、省级立项,申请人(排名第一)具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学术成果(如发明专利)的项目可优先获得入孵资格。
第四章 入孵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入孵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
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创业基地运营实际,通过学校官网、创新创业学院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募项目入孵的通知。
(二)项目团队申报
申请入孵项目团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申请表》(附件1)。
2.商业计划书。
3.项目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在校生)学生证或(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在校生需提供家长意见书(附件2)。
5.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项目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权结构证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企业章程。
6.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佐证材料。
(三)资格审查
项目负责人是在校生的,由所属学院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负责人是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由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经审核确定,即取消申请资格。
(四)评审答辩
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3名学校在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采用项目路演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审。
(五)公示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定入孵资格。
(六)办理入驻手续
创业基地与入孵项目(企业)签订《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附件3)等。
第五章 在孵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孵化期一般为2年。创业基地对在孵项目实施项目化动态管理与考核评价,经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其孵化资格。经考核为成长性好的项目,推荐到更高级别的孵化机构继续孵化。
第十六条 在孵项目团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基地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共同维护创业基地管理秩序,服从创业基地的管理,支持和配合创业基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孵项目应遵守以下运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规定:
(一)在孵项目团队享受学校提供的免费场地、管理、咨询、指导、推荐和一站式代办证照服务;条件符合的团队同时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的创新创业政策。
(二)在孵项目团队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因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在孵项目团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培训、赛事和活动,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四)在创业基地开展统计、考核等工作时,在孵项目团队应按要求如期提交不涉及商业机密的运营报表和统计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
(五)在孵项目原则上不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原负责人出具书面变更委托,并提交变更后负责人的个人资料。
(六)在孵企业发生合并、变更、融资、停业等情况,除向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七)在孵企业要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做好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以及发票管理等工作。
(八)团队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应征得相关二级学院、主管部门和学校新闻中心的同意,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八条 在孵项目应遵守以下场地管理方面的基本规定:
(一)在孵项目团队应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转借本项目团队的孵化场地,一经发现,将取消孵化资格。
(二)在孵项目团队如需对办公室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不得擅自对创业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三)在孵项目团队应提高防范意识,自行确保财物安全,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团队自行承担责任。
(四)在孵项目团队要爱护公物,若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的,应按照原价赔偿。
(五)在孵项目团队不得在创业基地内大声喧哗或从事干扰其他人的任何活动。
(六)在孵项目团队如需在创业基地举办大型活动,需提前3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7天进行报批。
(七)在孵项目团队严禁在创业基地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宣品,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八)在孵项目团队的交通工具应按校内交通管制要求安全驾驶、有序停放。
第十九条 在孵项目应遵守以下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规定:
(一)在孵项目团队须严格按照学校关于卫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经营项目的卫生管理责任,严防发生事故。
(二)在孵项目团队应定期做好孵化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始终保持创业基地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三)在孵项目团队应按学校要求做好创业基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密切配合各类检查。
第二十条 在孵项目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方面的基本规定:
(一)在孵项目团队应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创业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二)孵化场地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禁止使用违规电器、为电动车充电、私拉乱接电源线和使用明火,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三)在孵项目团队离开创业基地要及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网络安全等工作。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向保卫处、创新创业学院报告情况。
(四)落实安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各项目团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如因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损失由项目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在孵项目团队必须遵守学校以及创业基地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在基地内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
(六)在孵项目团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良信息或从事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孵项目采取定期考核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具体时间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运营情况、卫生与安全情况、支持配合工作情况、孵化影响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60~89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类别。
第二十四条 在孵项目的考核程序如下:
(一)创业基地发布考核通知。
(二)在孵项目团队根据考核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年度运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知识产权、项目立项、测试报告、认定证书等)。
2.项目团队成员花名册。
3.其他佐证材料。如合同、媒体报道、表彰荣誉等。
4.已工商登记注册的项目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员工缴纳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三)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
(四)依据《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考核评分表》(附件4)对在孵项目进行打分。
(五)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孵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入孵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基地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孵化场地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二)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三)项目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拒不报送考核材料,或上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核实。
(五)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
(六)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七)更换项目负责人未向创业基地报送备案。
(八)私自将办公场地转租或转借他人。
(九)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创业基地管理制度,或其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行为。
(十)擅自改变孵化场地建筑结构和用途,私自进行有碍基地整体观瞻改造。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孵化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可依据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由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予以学分认定。
(二)经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相应的综合测评加分。
(三)优先推荐考核优秀的项目团队参加创新创业相关培训、竞赛、评奖、参观交流等,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投融资,推荐进入更高级别的孵化机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应责令项目团队限期退出创业基地,并取消新一期入驻资格。
第六章 在孵项目变更、延期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在孵项目根据实际如需改变预定目标、变更孵化项目内容或终止孵化计划时,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创新创业学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孵化期满经考核合格以上,且在孵化期内有较大发展的项目,经向创新创业学院申请并审批同意后,可延长最多1年的孵化时间。
第二十九条 若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退出基地:
(一)合同期满退出。合同期满且未获得延长入驻期资格的项目团队及时按要求办理退出手续。
(二)自行申请退出。项目团队因故自愿退出基地的,须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孵化协议。
(三)孵化成功退出。孵化成功的项目,团队须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孵化协议。
(四)孵化期间被责令退出。孵化期间,项目团队出现不符合创业基地管理要求,且经整改无效的。
(五)经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条 退出程序
(一)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退出申请书。
(二)清理公共资产并放归原处,如有人为损坏,须自行修复、换新或照价赔偿。
(三)将项目团队的自有物品搬离基地,清理干净装饰等各类附加物,将孵化场地清洁干净。
(四)归还孵化场地所有钥匙(含另配钥匙),并约请创业基地工作人员到场清点验收。
第七章 政策优惠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创业基地为在孵项目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主要包括:
(一)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免收两年场地租赁费,场所内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网络服务、水、电等设施。
(二)学校与政府、企业共同筹措嘉应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为符合条件、通过基金资助评审的在孵项目提供一定启动资金或奖励。
(三)指导或协助在孵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
(四)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创新创业导师为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指导团队建设。
(五)建立创业网络信息化平台,为在孵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等信息化服务。
(六)为入驻企业发布人才招聘信息,推荐在校学生到在孵企业就业或勤工俭学。
(七)举办创业者沙龙,为在孵项目提供与校内外企业、创业者交流学习的机会。
(八)通过网络推广、项目推广会等方式为在孵项目提供市场推广,吸引投资或开拓市场。
(九)帮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基地和入驻项目团队产生冲突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嘉院〔2015〕22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申请表
2.家长意见书
3.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协议
4.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