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0日 10: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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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文件
嘉院校办〔2025〕13号
关于印发《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中心),各部门:
现将《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嘉应学院
2025年4月10日
校长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印发
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鼓励创新创业导师积极参与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管理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促进学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嘉应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的管理与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任的所有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聘任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对象:
(一)创新创业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
(二)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
(三)投融资、金融、法律、财务、咨询、知识产权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领域专家。
(四)长期从事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方面工作的专家。
(五)其他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创新创业工作者。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致力于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帮助学生提升创新创业素养和能力。
(二)服从学校相关安排,积极引荐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备、场地等各类资源,对接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促进学生创业项目和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发展。
(三)具有扎实的领域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具备面向大学生开展授课、讲座、报告或现场指导的能力,能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创业指导。
(四)原则上导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应为中、高层管理人员。
(五)国(境)外导师的聘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推荐并审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结合行业发展新趋势和导师行业经验,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创新创业课程建设、课程教学、教材编写、课题研究、成果培育等工作,为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言献策,提高学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二)通过创新创业系列讲座、沙龙、论坛、金种子项目训练营等多种形式与学生交流,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相关的事务性、实务性培训、指导、咨询与服务。
(三)指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孵化、课题研究、课程实习、实践活动、毕业设计等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为学生推荐或提供实习见习、就业创业的机会。
(四)参与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评审与论证,积极帮助创新创业团队获得政府、投资机构、风投基金等的创业资源和政策支持。
(五)保守辅导创业项目的商业秘密。
(六)完成学校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由学校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交流论坛、学术研讨、项目路演等各类活动。
(三)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和标准,为创新创业导师开展课程、讲座、沙龙、论坛或咨询等进行计酬。
(四)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考核体系,学校定期对导师进行考核评价,对在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作为、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导师予以表彰,授予“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荣誉称号。
(五)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所在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六)对为在校生提供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机会的企业,学校可与其共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
(七)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四章 聘任、管理、考核与保障
第九条 导师可由本人自荐、校外企事业单位推荐、校内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推荐。参与推荐的个人需提交《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并提供反映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经创新创业学院评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经主管创新创业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聘任。
第十条 学校统一为获聘导师颁发聘书,每届聘期3年。聘期结束后,学校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导师聘期内开展的创新创业相关工作和日常管理及服务。
第十一条 定期对聘期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导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无法胜任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
(二)以嘉应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有损嘉应学院形象;
(三)泄漏所辅导创业项目的商业秘密;
(四)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履行职责以外的一切活动与学校无关,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导师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嘉院〔2016〕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