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1日 10:17 阅读: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1日 10:17 阅读:
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嘉院教〔2025〕3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预防与减少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嘉应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或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及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因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三类:教学类事故、考试类事故、教学管理与保障类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级、2级、3级。1级为重大教学事故,2级为较大教学事故,3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附件1)。对于《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中未涉及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其影响程度认定该教学事故的等级。
第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材料核实与等级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督导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教务处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教学检查中,若发现教学事故正在进行时,应及时给予制止并妥善处置。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方式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教学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所在单位或教务处查实,将提高一个等级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视情节按低一等级事故处理或免予处理。
(三)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相关报告或反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准确核实。
(四)情况一经核实,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及时填写《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2),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依据本办法按规定程序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教学事故认定小组。
(五)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整理、核实相关材料,按程序提交审核。1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2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3级教学事故由教学副校长审定。教学事故认定后,向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附件3)。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送达文件回执单上签字;事故责任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见证人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六)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若有异议,可在接到《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具体程序按照《嘉应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作以下处理:
(一)1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级教学事故和3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凡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文件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博津贴等。
(二)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记入个人档案,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不得评优秀,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凡出现1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级或参加职称评审。
(三)岗位聘任期内出现1次1级教学事故或2次2级教学事故者,其岗位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3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事故按2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2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第二次事故按1级教学事故处理。
(五)对于一年内发生2人次以上(含2人次)1级教学事故的单位,给予该单位全校通报批评。
(六)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员和事故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2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教学环节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过程中,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教学事故,及时作出处理。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管理人员或部门,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但未达到教学事故等级的责任人,由教务处发文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外(返)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取消授课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2025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嘉院教〔2020〕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
2. 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3. 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
4. 嘉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送达签收单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认定
(一)教学类事故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1 |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恶意向学生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1 |
2 | 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 | 1 |
3 | 组织或参与罢课、变相罢课、怠工等行为的。 | 1 |
4 | 在各类教学活动中辱骂、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 1 |
5 | 教师或有关人员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含实践教学环节)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 1 |
6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占用教学场所2个课时,影响正常教学。 | 2 |
7 | 教师旷课2课时以上或未经批准无故减少4课时。 | 2 |
8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用于教学。 | 2 |
9 | 教师在评教期间违背师德影响评教。 | 2 |
10 | 教师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任教班级超过1/3以上的学生提出更换教师。 | 3 |
11 | 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 3 |
12 | 不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班级进行上课,随意变动。 | 3 |
13 | 擅自将上课时间用于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 3 |
14 | 上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或教材,或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 3 |
15 | 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或教辅材料的。 | 3 |
16 | 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5分钟以上。 | 3 |
17 | 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布置和收集作业(实验报告),或布置了不查阅作业(实验报告)。 | 3 |
18 | 按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特点应安排辅导答疑,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却不安排或不进行辅导答疑。 | 3 |
19 | 上课时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干扰教学;上课时接听手机、拨打手机或玩手机。 | 3 |
20 | 在一个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研活动两次及以上。 | 3 |
21 | 在课堂上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课堂教学过程中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视频、音频,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3 |
22 | 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不良行为,事故等级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 1/2/3 |
(二)考试类事故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
1 | 命题 | 任课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考前故意泄露考题或答案。 | 1 |
2 | 未按规定程序审查试题,导致试题严重错误而未能及时补救,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2 | |
3 | 过失造成较大范围的试题泄露。 | 2 | |
4 | 命题不及时,不按时交印,影响考试。 | 3 | |
5 | 命题内容和题量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影响考试信度、效度。 | 3 | |
6 | 试卷出题范围、题量、难度明显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学生考试在不到规定考试时间的一半内全部交卷。 | 3 | |
7 | 教师命题出现试题或参考答案有较多或较大差错。 | 3 | |
8 | 考务管理及监考 | 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协助学生作弊、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 | 1 |
9 | 监考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 | 2 | |
10 | 监考失职,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或学生的作答内容出现大面积雷同。 | 2 | |
11 | 对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瞒报或不做处理的。 | 2 | |
12 | 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 | 2 | |
13 | 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离考场5分钟以上。 | 3 | |
14 | 监考教师不按相关规定(见《嘉应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安排考生座位;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吸烟闲聊、离场串岗、睡觉、使用手机、阅读书报、抄做试题等)。 | 3 | |
15 | 试卷评阅及成绩管理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 1 |
16 | 利用成绩对学生进行报复或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 | 1 | |
17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徇私舞弊,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2 | |
18 | 不按规定评定成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载(报送)成绩,影响学生选课、评优,或安排补考等。 | 3 | |
19 | 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 3 | |
20 | 试卷管理 | 试卷在传送、印刷、保管过程中丢失、泄密,致使重新考试。 | 2 |
21 | 在考试现场发现学生试卷准备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3 | |
22 | 教师在考试结束后漏收或丢失学生试卷,导致考试成绩无法确定。 | 3 | |
23 | 在成绩登载后未按规定保存试卷、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导致试卷、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论文)资料遗失。 | 3 | |
24 | 其他干扰正常考试秩序,对考试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不良行为,事故等级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 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