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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1日 10:11 阅读:

嘉应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嘉院教〔202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教师教学评价机制,规范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过程,强化质量意识,提升教学质量,引导和激励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教学,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当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管、以评促建,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教学。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范围涵盖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涉及理论课程、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医学见习教学,不包括各类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五条 评价对象为该学年承担全日制本科课程的在职在岗教师(不含外聘教师)。

第六条 参评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二)服从本单位教学安排,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学态度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日历进程组织教学,教案(课件)及时更新,教学方法得当,课程考核科学、公正、严格,过程评价合理,认真履行教学工作规范。

(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中心)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潜心钻研教学业务,强化课堂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好。

)该学年未发生教学事故,无师德师风问题。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具体评价工作。各二级学院中心)须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二级学院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小组成员由专业建设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组人员、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统筹本单位教师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各二级学院中心)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指标内涵,报教务处备案后,在下一次评价中执行,但项目的权重不得变更,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均由课程归属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各二级学院中心)须制定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对教师任教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中心)根据每门课程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数进行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出,并以此确定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本学院(中心)的排名情况。

第十条 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学生评教和单位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评教占80%,单位评议占20%。

第十一条 学生评教采用网上评教方式,由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实施。学生评教采用百分制,在每学期第17周内进行,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按照相关指标,对全校各类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评分数统计时教务系统先对每门课程分别去掉评数据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计算每门课程的分数,一个教师教授多门课程的,采用加权平均方法,得出每位教师的综合评价分。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学生客观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中心)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单位评议,主要对任课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以及教师在一学年内参加教学竞赛、质量工程与教改项目建设、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超教学工作量等情况进行加分,对未完成教学任务、学生投诉、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况进行扣分,并结合二级学院中心)实际进行综合评议。二级学院中心)须于每学期初制定同行评价计划,拟订听课安排,组织同行教师听课,并定期检查听课情况。同行评价中杜绝不参加听课凭印象评价的现象。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按照评价结果排名由高到低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为参评教师人数的30%。该学年只承担了一个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纳入单位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

按照《嘉应学院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直接认定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不占单位30%的推优名额。

第十  校内兼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推优由开课单位负责,占推优名额。

第十 通识选修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推优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若参评教师既在所属单位获得推优名额,又获得通识选修课程课堂教学质量推优名额,则该参评教师由所在单位推优,教务处对通识选修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排名不做变更,不增加递补名额。通识选修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及推优结果不作为职称评审关于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定级考核数据。

第三章 评价流程

第十 各二级学院中心)应当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中心)制定本单位该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在本单位公布无异议后实施。

(二)在本单位公示本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结果及推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本单位本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及推优名单,并将本单位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评价排名结果、推优名单及工作总结报送教务处

第十 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中心)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会同教师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二级学院中心)报送的推优材料,对推优教师的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中发现条件不符的教师,将在推优名单中直接予以删除,不予增补替换。

十八 教务处将审查后的推优名单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进行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评价结果使用

十九 评价结果存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职称评定、教学评奖以及各二级学院中心)课程建设质量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奖教师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嘉应学院教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 对教师申报职称评审中任现职以来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定级办法如下:

(一)根据申报人员近五年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平均排名情况,定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具体定级标准:

1.“优秀”等级: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本学院(中心)平均排名前50%(统计结果四舍五入计算,下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本学院(中心)平均排名前54%,至少获得1次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

2.“良好”等级: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本学院(中心)平均排名在90%之前,达不到“优秀”等级的;

3.“合格”等级: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本学院(中心)平均排名在91%以后;

4.“不合格”等级: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在本学院(中心)连续排名91%以后,且近五年内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2025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