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4日 09: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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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嘉院教〔2025〕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质量要求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是有步骤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对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基础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达成。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原则意见、审核培养方案、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组织培养方案的实施。各学院(中心)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
第二章 方案的制(修)订
第五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对稳定,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根据国家教育改革重大举措、专业目录调整、产业行业政策重要变化以及专业建设重要需求,应及时修订培养方案。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各教学单位启动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二)通识课程及教师教育课程开课单位根据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分别制订通识课程计划和教师教育课程计划;
(三)各学院负责组织专业调研和论证:
1.各学院根据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与意见,组织本学院各系(教研室)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等,开展专业调研和论证,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专家意见,充分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与建议,认真分析产业、行业发展及专业人才需求变化情况,深入讨论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和专业认证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全面研究国内高校同类专业办学特色,突出专业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
2.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本学院、同行高校、相关企业等专家对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审议、修改及论证,学院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四)新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向学校提出申报开办新专业申请的同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初稿,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修改、论证,由学院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审查,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印发各学院(中心)作为教学基本条件执行;
(六)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开课单位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学制与培养制度、课程设置计划表等。
第三章 方案的实施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教学任务安排应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
第九条 开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擅自调整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条 全校通识选修课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组织安排,二级学院(中心)协助承担。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中心)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学期教学计划,确保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学院通过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教学检查、领导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并解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程序:
(一)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其主要内容包括:开设课程及其班级、任课教师,讲授、实验、辅导等各个教学环节的课时安排,成绩考核,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安排。二级学院(中心)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学实施计划是否与人才培养方案对应,并按规定时间将计划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开课前认真填写好教学日历、授课任务书,课程结束后填写教学日历执行结果报表,经学院领导、教务处审批后存档。
第四章 方案的修改与调整
第十五条 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对已批准正式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和调整。
第十六条 确因社会进步、专业发展、人才需求和教学改革亟需调整的,应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性意见框架内,不涉及指导思想、基本架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总学分、总学时原则上应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在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对个别课程进行适当的调整,主要包括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三种类型。其中,更改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学时学分、考核方式、课程性质等情况,均属变更课程的范围。
第十八条 由于培养方案调整导致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发生变化的,申请调整时须同步提交新的教学大纲,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而导致毕业学分发生变化的专业,须另外提交调整毕业学分的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应经充分论证,由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嘉应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应在安排教学任务的前一个学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者,不得擅自更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嘉应学院2025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应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管理办法》(嘉院教〔2017〕4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